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协议。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至80周岁'。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单月度'、保单周年日、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99周岁,约定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被保险人9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第六条﹐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女性:首次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第一个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较晚者。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投保人除外)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第十八条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第十九条犹豫期”、“第二十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第二十三条年龄错误”和“第二十四条性别错误”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第三部分如何支付保险费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选择趸交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第十条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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