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君星5号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10.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君星5号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10.2)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1.3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10.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28日至70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
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含)内因意外伤言(见10.4)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见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个复效日起90日后的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上述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根据到达年龄来区分,如下表所示:到达年龄比例40周岁(含)以下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一、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2资任免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事故(见10.6)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7)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10.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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