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保险销售行为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辖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宁波市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辖内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保险销售行为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如开展远程双录或者现场无纸化双录,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改造业务系统,梳理业务流程,确保远程双录相关规定顺利实施。
宁波市银行业协会、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办法》规定,做好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远程双录系统、业务改造验收工作。同时持续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行业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法》正式实施后未通过验收或不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的保险机构,不得通过远程双录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不得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宁波保险销售行为远程同步录音录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保险销售行为,促进辖内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远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远程双录),是指在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开展保险销售过程中,保险机构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四条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外,保险机构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线上渠道向自然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时,可通过远程双录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第二章系统标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远程双录,应搭建相关信息系统。各保险机构的远程双录系统应具备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与客户间进行远程视频通讯和视频录制的能力,并确保视频通讯信息的私密性和安全性。第六条保险机构开展远程双录,应采取有效技术手段核实客户身份,确保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第七条保险机构开展远程双录,可采取语音播报等技术代替人工口播双录话术,提高录制效率。第八条保险机构应通过定位、网络IP等技术手段,检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所在销售场所是否符合监管规定和机构制度要求,未通过检测的不得进行远程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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