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康宝贝(心选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宝贝《心选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中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的完克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投保范围凡出生28日以上(含28日)、17周岁(见释义)以下(含17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中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网中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永拉给付保险盒的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额2.2未成年人身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故保险金限务院保险监督菅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制前述限额。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贵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更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4.1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幸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周所指的轻度疾病(见释义),本公司不永担保险贲任,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痰病豁免保险费及前30年首次轻度疾病额外蛤付保险金(著有)贵任终止,本合同继埃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专料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中度痰病(见释义),本公司不承扣保险任,本合同中度痰病保险金、中度痰病豁免保险费及前30年首次中度痰病领外给付保险金(若有)贲任终止。
本合同继埃有效.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选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经幸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者的重度痰病(见释义);(2身故;(高度残疾《见释义)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特期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2.4.2基本责任轻度疾病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痰病的轻度痰病保险金的给忖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诫种轻度痰病的轻度痰病保险金贵任终止。因同一麦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痰病保险金。本合同轻度痰病保险盒和中度疾病保险金的络付次数合并计,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敷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的轻度痰病保险金和中度疾病保险金贵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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