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投保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1.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3.1等特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等特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
1)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惠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2若您选择投保了本合同可选责任,且等特期内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惠上一种或多种您已选择的可选责任的约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因意外伤言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1.3.2基本责任1.3.2.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含当日)及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3.2.2第一次重大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1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第1.3.3.1项“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及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可选责任,则本合同除第1.3.3.1项外责任均终止。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第1.3.3.1项可选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惠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3.3可选责任1.3.3.1第一次重大(1)第一次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挟病豁免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逐期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确诊险费及第二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您每期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支付。次重大疾病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疾病确诊之日起1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喜事故导致初次惠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3.3.2中症、轻症、(1)中症疾病保险金前症疾病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险金及豁免中症疾病(2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保险费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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