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个:“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咸和谐福家守护终身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合同咸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生效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1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2、保险费的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65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日且健康的婴儿。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6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惠运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中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5您解除合同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的手续及风列证明和资料:险(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变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咸年人身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隆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故保险金限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杌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制金额总和的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贵任本合同保险贲任分为基本任和可选责任。
在投保基本贲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的定选择投保可选贵任,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险草上载明的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原因发生以下保险事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7。(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的。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保险责任的,则无等待期。
2.4.1基本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大疾病保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10种,分为A、B、C、D、E、F共六组,具体分险金组信息请见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种类及所属组别”。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重大疾病保隆金责任终止。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35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痰病保险金贲任终止,我们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菌次重大疾病保隆金。若我们已经给付了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我们在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时,需扣减已累计给付的高龄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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