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人寿金穗传福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农银人寿金穗传福两全保险合同”。➊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主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的生效8以保险单上载明的为准。
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8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属岁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须符合《中华金额隈制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3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的定,并在我们签发的保险单上载明。2.4生存金领取频率和生存金领取频率和首次生存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生存金领取日1.生存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或月领。您可以在首个生存金领取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变更生存领取频率。2.您可以从下列选择中选择一种作为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金领取日:(1)本主险合同的第20个保单周年日:(2)本主险合同的第30个保单周年日:(3)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4)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5)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3.第二次及以后的生存金领取8为首次生存金领取日之后,生效日在每年或每月(按生存金领取颊率确定)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2.5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包括以下两项:生存金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首次生存金领取日起,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的最后一个生存金领取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生存金领取日生存,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生存金:(1)若您选择的生存金领取频率为月领,我们每月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X0.084给付--次生存金:(2)若您选择的生存金领取频率为年领,我们每年将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生存金。滴期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X交费期数x120%给付满期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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