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渤海人寿恒富久久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10.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合同威立及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10.3)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5)。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额发生额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从以下二者中选其-,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领取方式及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领取日(1)第5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6);(2)第10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的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为按年领取,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约定的首次生存保险金领取日(含)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一-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每年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见释义10.7)的较大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贵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品(见释义10.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0),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1)的机动车(见释义10.12);(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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