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江鑫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➊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见10.1)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10.2), 保单年度(见10.3) 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日期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苑圈凡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以上、七十周岁(见10.4)以下(含七十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❷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见10.5)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故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利益蛤付限制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问为5年,自保险单上记载的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侧系数(见10.6)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2.5贵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贵任: .(1)投保人财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暴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机动车。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间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见10. 10)遇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0.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本合同敖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贵条款:除上述贵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4.2保险事故通知"、“7.1效力中止”、“9.1如实告知”、“9.3年龄错误处理"等条歉中奥出显示的内容。❸保单红利3.1保草红利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约定利率(见10.12)累积生息,并于投保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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