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协议。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至75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在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担保险责任,并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后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同-一个保单年度内您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且同一个保单年度内因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向您退还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的20%。三、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的3%增加。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相应调整。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90日为等待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待期.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 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8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如果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如果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零时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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