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轻中症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投保范圈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1.2合同构成合众附加豁免保险费轻中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被豁免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同所豁免保险费的合同,包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声明、批注、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1.3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其上载明。如果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被害生效日相同。如果您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保险单上批注。在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附加合同首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比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4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额、交费期限、保险期间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i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1.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联系方式(包括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若您的联系方式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新联系方式中--种或多种途径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己送达给您。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犹豫期届满,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您填写及风险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1.7保险合同的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同时终止:(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2)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3)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的情形:(4)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因本附加合同以外的其他原因被豁免:(5)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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