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等四款产品介绍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产品免责条款产品设计形态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康宁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约定为准。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保险期间 投保年龄28天至55周岁。
交费方式10年、19年,年交承保病种120种重疾、15种特定重疾;40种轻度疾病、20种特定疾病(可选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时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 险金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现金价值。特定重大疾 基本保 病额外给付 险 责 任 保 险 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前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 额外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现金价值。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可选保险责任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可选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是否投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若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 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 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同一事故导致其同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轻度疾病和特定疾病,本公司按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约定进行给付,不再承担给付该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若本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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