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健康随心Ⅲ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见释义)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见释义)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非发生以下情形,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与零取大者,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减少为零。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承担以下身故保险金责任:(⑴)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见释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我们不再按本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
(⑵)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见释义),我们将承担以下全残保险金责任:(⑴)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前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确认,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②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本合同附加了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且被保险人发生了符合提前给付型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事故,则我们不再按本合同给付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后(含18周岁生日)全残,并且经过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确认,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承担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三项给付责任中的一项。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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