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WLQ。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3)我们给付“全残(见10.1)保险金”;(4)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6.2条办理复效的;(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10.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70周岁。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撤销本合同时,您需要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3)。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则不得再依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基本保险金额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变更注后生效。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退保。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见10.4)的N倍。
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确诊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的N倍。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以一项给付为限。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7),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8)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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