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保德信福寿齐添(庆典版)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保险合同”指“复星保德信福寿齐添(庆典版)年金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障内容以及保障的期间1.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批单上载明。1.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1.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3.1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趸交(一次性)、3年交或5年交时,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不计息)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交费期间为10年交时,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14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给付特别生存金。1.3.2关爱生存金自本合同第26个保单周年日起,至第30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的10%给付关爱生存金。
1.3.3年金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1.3.4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与累计已领取的生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3如何支付保险费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3.1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如何领取保险金谁有权领取以及如何领取保险金4.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特别生存金、关爱生存金、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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