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合同构成1.1本《倍佑一生(优享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2.1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2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见释义)的24时起承担保险责任。如本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单约定的期限内我们未能收到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我们将通知您解除本合同,则您自始不事有本保险产品提供的保障。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见释义)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第三条承保范围3.1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见释义)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3.1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30日至55周岁(见释义)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4.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若该金额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五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5.1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六条保险期间6.1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24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保险责任7.1无息给付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特期(见释义)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少儿特定疾病(见释义)、第Ⅰ类特定疾病(见释义)、第类特定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向您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7.2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为分组重大疾病保险金,详细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第7.2.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组别。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7.2.1 重大疾病组别7.2.2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疾病所属组别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降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从被保险人确诊首次息有重大族病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的所有应交保险费7.2.3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不含第365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任何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痰病所属组别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7.2.4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已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不含第365天),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定义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任何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疾病所属组别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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