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合同”。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1.2有效保险金额第一保单年度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1.03倍。
1.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4保险期问本合同的保险期问为终身,保险期问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5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或全底保险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请您仔细阅读。2.1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2其他免责条撤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3.3效力中止”、“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5年龄、性别错误处理”、“7.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文字突出显示的内容。如何交纳保险费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3.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3.2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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