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百岁金生养老年金保险条款1您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大家百岁金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1.2投保范围投保人是指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载明。
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指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的前一日二十四时止。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1.4犹豫期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5合同内容变更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1.6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2).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详见“2.5保险责任”)为方式A,自保证领取期间届满起,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方式B或方式C,自约定的首次养老年金领取日起,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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