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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寿京福满满终身寿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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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福满满终身寿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投保范围凡出生28日以上(含28日)、75周岁(见释义)以下(含7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贵任。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若被保险人于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且在本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对应的给付比例;(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3',N=被保险人身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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