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H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H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生效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投保对象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主合同投保人或其配偶,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我们提供的保障保险期间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身故、全残(见11.2)或确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2)、“中症疾病”(详见本条款3.4)、“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3.6),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11.3)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2.2.1轻症疾病、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11.4)专科医生(见11.5)确诊初次发生本附中症疾病或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确诊之日起被豁免重大疾病豁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免保险费力终止。
被豁免合同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为准。2.2.2全残豁免保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豁免自全残之日起被豁免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险费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2.3身故豁免保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起被豁免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3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6);(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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