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附加C款两全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附加C款两全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0.1).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零时起,分为30年、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见10.2)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见10.3)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八种,具体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2.2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金限制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4.1身故保险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以下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①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系数。
②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详见本条款5.1)。“给付系数”根据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到达年龄确定,如下表所示:2.4.2满期保险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附加合同的基金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两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5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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