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解读及适用案例篇案例篇处置法律责任篇法律责任篇防范篇定义篇2021年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7号国务院令,公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近年来,国家在面对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多发态势,虽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在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同时有必要提升行政处置效能,着力解决行政机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不足、手段不够等问题。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责任、具体举措和重点任务用法治的办法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对于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金融领域长期存在的痼疾,有着复杂的经济金融成因。特别是2014年以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不法分子借机活动等各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案件频发高发,花样翻新,风险蔓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下线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非法集资】:传销和非法集资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定义篇?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一局一会”(“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一局”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一会”是中国证监会)。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保险等),都需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一、非法集资的定义(1/4)?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
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的社会公众,比如“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既公开性。向亲朋好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是属于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如果是向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例如自己熟悉的亲友、老乡、客户,单位同事等等,或者之前不认识,但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之后才开始宣传吸收资金的。那么未来没有如期还款的。要么是构成了刑法中的诈骗罪,要么是民间借贷或者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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