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课程大纲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发布,供各机构在组织开展2023年分类执业培训工作中使用。二、根据《广东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类执业培训自律管理办法(修订版)》,所有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均应参加A类培训,每人每年应修满120学分;销售新型寿险产品和车险产品的从业人员应分别参加B类培训和C类培训,每人每年应修满140学分,其中120学分为基础类知识,20学分为新型寿险业务知识或车险业务知识;同时销售新型寿险产品和车险产品的从业人员应参加D类培训,每人每年应修满160学分,其中120学分为基础类知识,新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各20学分。
二、分类执业培训的课程内容涉及基础类知识、新型寿险业务知识及车险业务知识。其中,基础类知识培训课程包括“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从业规则标准”四个子类,学分要求分别为40学分、40学分、20学分、20学分。从业人员学习基础类知识时,应分别从四个子类的“必修类”课程中至少选择一门课程学习,并分别完成四个子类对应的学分。新型寿险业务知识的培训课程包括“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变额年金”“客户风险承受力”等五个子类;车险业务知识的培训课程包括“车辆基础知识”“主要险种介绍”“车险承保知识”“车险理赔知识”“相关法律常识”等五个子类。新型寿险业务知识和车险业务知识两部分总学分均为20学分,从业人员在进行这两部分知识培训时,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各子项中选择1个或多个子项中的课程,完成本大类的学分要求。
第一部分基础类知识(一)法律法规类(40学分,600分钟)1.必修类课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1-4次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1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37号令)(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 7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选修类课程(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8)《工伤保险条例》(9)《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0)《失业保险条例》
( 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12)《农业保险条例》(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1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15)《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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