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最早重疾系列·26年的精进与沉淀一款保病又养老、返本能赚钱的全能保险守护康宁保初心万众一鑫赢未来产品责任投保年龄10年交:18周岁-50周岁19年交:18周岁-40周岁交费期间保险期间10、19年交(19年为一年内新人专属)30年产品组成主险:国寿康宁保两全保险(A款) --满期金、身故金附加险: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120种重疾保险金、身故金1.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康宁保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众鑫版A款)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合同终止。
产品责任——主险1.2 满期保险金产品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35%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41周岁-4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0%46周岁-5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75%投保年龄满期保险金18周岁-3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40%31周岁-35周岁基本保险金额×50%36周岁-40周岁基本保险金额×65%十年交十九年交1.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2.本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附加合同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产品责任2.1 重大疾病保险金金产品责任——附加险120种重疾100%赔付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限制。条款解析:180天内,罹患重疾,给付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80天后,罹患重疾,给付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2 身故保险金金产品责任——附加险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鑫康宁保PK老康宁保保险责任康宁保(众鑫版A)组合 康宁保(2021版A)组合产品类别主险:两全保险;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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