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参考指引近两年,深圳北京广东等地银保监局发文推动属地保险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同时,各地银保监局陆续下发文件,组织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全面“清虚提质”整治工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是必然,“清退一批、规范一批、培育一批”,监管持续引导督促机构“清虚”“合规”“提质”。依法合规经营是高质量发展前提和基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需要持续加强合规资源投入,强化自身基础能力建设,规范公司治理,强化内控管理,夯实信息化基础,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本文,我们梳理银保监会/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合规内控制度的建设要求,形成《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控制度参考指引》,供大家参考,加强内控建设,助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质量发展。
一、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总体要求(一)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制度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保监发〔2011〕47号),2011年8月3日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保监会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建立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机构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落实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单家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标准与流程,定期开展内控评估,加强内控监督,提高内控水平,增强内控执行力,有效防范内部风险。加强保险集团公司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规范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防止风险高度聚集和相互传递。(十三)建立保险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保险机构牢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和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落实保险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风险的管控责任,切实提高单家保险机构的稳健性。
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动态风险监测,形成完善的企业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标准与流程,定期开展内控评估,加强内控监督,提高内控水平,增强内控执行力,有效防范内部风险。加强保险集团公司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规范各种形式的内部交易,防止风险高度聚集和相互传递。2.《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3号),2018年2月1日第七条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第三十九条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第一百零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一百零五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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