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保险监管文件框架梳理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原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1年4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此拉开了监管层面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相关规范的序幕。当前,银保监会(含原保监会)共发布6大文件(以最终的正式文件为准,《财险新规(征求意见稿)》除外)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5个方面,具体见表1。表1中所列出的均是各方面的最新的文件,其中《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自2011年起历经多个版本变革,我们将在后文详述。可以看到,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监管体系,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为整体框架的纲领性文件,从产品层面区分人身险与财险并形成相应规范,对互联网渠道的可回溯管理作出进一步明确,并对互联网保险风险、互联网保险乱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互联网保险监管及相关文件可能产生的影响(一)监管体系初步完善,政策风向整体趋严1.形成了以监管办法为核心的覆盖产品、销售、专项整治等多方面的文件体系1.形成了以监管办法为核心的覆盖产品、销售、专项整治等多方面的文件体系互联网监管政策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从2011年开始制定,历经十年间的多个版本,最终在2020年正式出台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共五章、83条,涉及经营主体、资质准入、销售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多方面,并配套多个文件对具体业务与服务进一步明确规范。从产品层面来看,分别针对人身险与财险业务印发监管文件(财险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管办法》中未详尽规定的人身险与财险业务经营的具体细节内容,重点包括经营产品范围、准入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服务要求、产品设计与定价要求等。
从销售层面来看,出台了互联网渠道专属的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文件,针对《监管办法》中提到的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进行了一系列规范,明确了自营网络平台所设置的“销售页面”的定义,提出了应进行“销售页面管理”,并对可回溯资料留存做出了具体约定。页面”的定义,提出了应进行“销售页面管理”,并对可回溯资料留存做出了具体约定。从专项整治来看,先后(2016年和2021年)对互联网保险风险及互联网保险乱象予以规范,2016年的整治重点在于互联网高现价业务、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2021年的整治重点在于销售误导、强制搭售和诱导销售、经营不合规不审慎、用户信息不安全等。
2业务限定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明确禁止非保险机构违规入局在《监管办法》的较早版本中,曾将业务规定为自营网络平台和第三方网络平台,政策的初衷是贴合市场发展的实际状况与需求,但不少机构或平台打政策“擦边球”,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造成了一定的市场乱象,因而在《监管办法》的最终版本中,将互联网保险业务限定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压实保险机构在互联网渠道的经营主体责任。并且,与之前的“枚举式”监管思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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