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2022年7月2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2号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通过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合格投资者委托、发行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方式,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允许的其他业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稳健审慎开展业务经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名称一般为“字号+保险资产管理+组织形式”。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保险资产管理”字样。第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东;(三)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四)具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五)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备从事研究、投资、运营、风险管理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从事资产管理业务需要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七)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C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为境内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境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机构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持股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五)非金融企业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六)境外机构作为股东的,应当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主要发起人除满足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续经营5年以上;(二)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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