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临床医师根据病情开具处方、参保人员购买与使用药品不受《药品目录》的限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范围参照本目录执行。凡例是对《药品目录》中药品的分类与编号、名称与剂型、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药品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273 个,中成药部分 1312 个(含民族药 93 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275 个(含西药 213 个、中成药 62 个),共计 2860 个。(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西药甲类药品 395 个,中成药甲类药品 246 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 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6 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 4 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二、编排与分类(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
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三、名称与剂型 (七)除在“备注”一栏标有“◇”的药品外,《药品目录》西药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为使编排简洁,在甲乙分类、给药途径、备注相同的情况下,同一通用名称下的不同剂型并列,其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十)《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除谈判药品外,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十一)“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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