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产品免责条款产品设计形态产品业务规则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年龄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2. 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凡 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六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交费方式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 同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 同半年、 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 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 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 内发生保险事若投保人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 并经本公司同意的,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 日 内 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 同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 同半年、 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 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到期日前交付。
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应于保险费到期 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付,在前述六十日 内发若投保人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本公司同意的,可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交纳保险费 。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残保险责任(基本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 〕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 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 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 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二、意外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本公司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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