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合同为恒安标准传世金升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传世金升终身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条款、投保申请书、现金价值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我们在本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1.2. 投保条件一、投保人投保时年龄应当在 18 周岁(含)以上,并且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符合我们的要求且身体健康者,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生效后,自您收到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合同。如果您认为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 15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合同。
您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但将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合同的内容。对本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恒安标准司字[2020]189 号 附件:1.2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 1.035 倍。2.3. 等待期 期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期间。本合同等待期为 180 日(含第 180 日),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在本合同履行中有复效情形的,自每一次复效日次日零时起)计算。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返还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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