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促进保险集团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公司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第四条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保险集团公司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开展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和审慎管理。
(二)匹配性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根据保险集团管理模式、业务复杂程度等建立适应匹配的集中度风险管理策略及体系,并根据保险集团资本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设定集中度风险指标及限额。
(三)统一性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坚持上下统一原则,在保险集团统一风险管理政策下,保持各类集中度风险限额与管理举措的上下一体、统一协调,使集中度管理要求能够贯穿集团内各家成员公司,达到与集团战略发展目标相协同、与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相一致的效果。
(四)动态性原则。保险集团公司根据监管政策法规、公司经营、风险偏好、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情况动态调整集中度风险管控策略,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实现对集中度风险的动态管理。
第五条 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集中度风险。
第二章 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管理运行机制。
第七条 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二)审批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三)监督高级管理层对集中度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四)审阅集中度风险相关报告,掌握集中度风险变动和管理情况,根据集中度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等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业务结构、业务发展速度、补充资本等;(五)审批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 保险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承担集中度风险管理实施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审核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超限额处置流程,提交董事会审批;
(三)审批各类集中度风险指标及限额;
(四)推动相关部门落实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和限额;
(五)定期将集中度风险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六)审核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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