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君康君鑫未来终身寿险条款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他经投保人与本公司(见9.1)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君康君鑫未来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9.2)、保险费应交日(见9.3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1.3投保范围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见9.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出生届满28日至75周岁(含)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1.4犹豫期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若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本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一>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金含〉以前身故或全残(见9.5)的,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见9.6>;(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二)若被保险人投保时未满18周岁且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已满18周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见9.7) (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满日(含)之后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己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当年度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以年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乘以(1+3. 0%)。上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表: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给付比例17周岁(含)以下100%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含)以上120%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年度数(见9.8),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
2.2责任免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生保险故(见9.9),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品(见9.10)或滥用政府制药品(见9.1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3)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 14)的机动车(见9.15)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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