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福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福添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合同共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红成部分-1.2合同成立与生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和保险期问届满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并在保险单上戟明-13投保午N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65周岁).1.4演帅潮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问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问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10.4)。
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串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保脸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问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视供的保帅2.1首丰保股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未唐年人身故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保险金服制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脸贵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问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肯蔽保脸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5)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到达年龄给付比例0-17周岁l00%18-40周岁l60%4l-60周岁140%6l周岁以上120%。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1,以此类推。全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4责任免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6:(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8>,或驾驶无有效行装证(见释义10.9的机动车(见释义10.10);(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保险金的申请3.1更拉人一、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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