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创言金生年金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创富金生年金保险合同”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网1.1合网共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纽成部分-1.2会成立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兹二、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保单周年日〔见释义10.1)、保单年度(见释义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释义1033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投保午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04)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己健康出院的婴儿)至70周岁-寰潮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雷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问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纷证件(见释义10.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发生的保险事故(见释义10.6),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保隆期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攥供的保建2.1本保隆.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本建车人身社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N.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隆贵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问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社自本合同第5个保单固年日零时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技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年金-贵故餐脸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10.73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见释义10.8)(不计利息〕扣除本公司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后的余额-投保人宣外身一、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见释义10.9)导致身故,献赚免保险黄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时起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本合同项下所欠交的保险费,也不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身故时未满6O周岁-二、被格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重外永一、如果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因意外伤害导致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久完全动实酆10.10),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本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免保拉费全残疾时起本合同项下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之前本合同项下所欠交的保险费,也不包括本合同项下所有附加合同的保险贵: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二)投保人被整定为永久完全残获时未满6O周岁-二、被格免的保险贵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胜续有效-2.4责任免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白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白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0.11):(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10.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10.1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10.14的机动车(见释义10.15)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二,因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三、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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