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如意相伴终身寿险条款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保险合同1.1合同构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您按照约定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我们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签发日即本合同的成立日期。除您与我们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签发后即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及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市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两项计划,分别为“计划一”和“计划二”,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您仅可投保其中一项,且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2.1计划一若您选择计划一,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
2.2.2计划二若您选择计划二,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随之终止。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若您选择计划一,发生上述第(⑴)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您选择计划二,发生上述第(⑴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⑴)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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