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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人寿吉美一生吉福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现金价值产品说明.zip

  • 更新时间:2023-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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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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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图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释义一)(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释义二)、保单年度(释义三)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六条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外,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领第七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等特期(摩义五)后经医院(释义六)专科医生(幕义七)初次确诊(释义八)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第20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第20个年生效对应日之后(含当日)初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按以下约定确定:1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我们已经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体外膜肺氧合(ECMO)保险金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2如果在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前我们未给付过体外膜肺氧合(EOMO)保险金的,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我们继续承担体外膜肺氧合(EOMO)保险金保险责任,其期限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该重大疾病之日起366日为限。本合同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第366日的24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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