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美鑫倍增终身寿险条款“三峡美鑫倍增终身寿险”简称“鑫倍增终身寿险”。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投保时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合同成立日、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见9.2)。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3.5%年复利形式增加。
第n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5%)n-1),其中n为保单年度数(见9.4)。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5)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全残(见9.6)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身故或金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见9.7).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且交费期间(见9.8)未届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两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有关,具体比例如下: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己满18周岁(含)且交费期间已届满,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等于以下三项之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其对应的比例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时间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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