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意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与“本公司”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如意至尊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或投保确认书及其他投保文件(含视听资料)、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签订的书面协议。电子保险单、电子投保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见释义)、保险费的定支付日(见释义)均以该日期计算。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65周岁(见释义)。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未成年人身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闹为至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日(这90日的时间段称为“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见释义)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见释义)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的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痰病、童大痰病、特定片瘤(见释义)且进行特定肿詹切除术(见释义)(无论一种或多种)、或导致身故、全残(见释)的,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全额对应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2.5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5.1必选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任何一项可选责任,我们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若选)、全周期特定疾病保险金(若选)、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若选),但我们继续承担二次“恶性肿癌——重度”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中的两项或多项,我们仅承担保险金更高的一项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保险金全残,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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