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协议。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条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已健康出院)至65周岁'。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保单年度·、保单周年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该日期计算。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第五条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等特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90日为等特期。如果本合同曾一次或者多次恢复效力,则自每次合同恢复效力之日零时起90日均为等符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言事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斜医生7确诊首次罹息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痰病终末期阶段*的,无等特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无等特期。等特期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无息退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二、被保险人在等特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项下累计已交保险费以上述情形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率为基础。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计算。第八条保险贲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九条定义的重大疾病,按照下列约定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但对于重大疾病种类及定义中列明的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第二十九条中字体加粗且背景突出显示)。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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