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寿京康安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北京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北京人寿京康安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1.双方订立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书面协议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费的完克付日(见释义)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1.3投保范围凡46周岁以上(含46周岁)、75周岁(见释义)以下(含75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自本公司收到您的解除合同中请书时起,本合同中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永担皓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照您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3.1等待期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见释儿)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运还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经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见释义);(2身故;(3)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轻度”(见释义)(若您选择投保可选任);(4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原位癌(见释义)(若您选择投保可选贲任)。这18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限制。2.3.2基本责任“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经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等待期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恶性肿瘤—一—重度”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恶性肿者——重度”保险金、身故保险金的络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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